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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6A娱乐”首页(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二)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市场以及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体育品种和游戏;
(四)未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体育。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体育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在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品种,是指按照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内,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行机构拟开设品种或者拟变更品种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一)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投注专用设备,开奖设备和服务,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印制、仓储和运输,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采购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代销者和设置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政策,严格履行代销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代销合同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代销者发放代销证。福利代销证、体育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制定。
代销证是代销者代理销售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在难以判断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销售截止时封存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销售原始数据。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体育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七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依据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游戏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按照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三十九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二)纸质即开型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
第四十一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三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是指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奖金、发行费、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奖金、发行费、公益金占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销售额计提奖金、发行费、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五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包括资金归集结算账户、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四十八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开展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与代销者按照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体育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兑奖周转金。
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五条 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六条 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公益金,由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反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兑奖周转金或者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解除代销合同: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