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首页_风暴注册_登录测速平台
全站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日期时间
公司名称:风暴注册体育新闻资讯社
电 话:400-368-276
联系人:李建科
网址:www.bjkyzysw.com
邮 箱:7535077@qq.com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风暴娱乐体育新闻资讯社
 
 
 
 
图片
文章正文
名人堂娱乐平台-被骗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11-12 04:19    文字:【】【】【

  名人堂娱乐平台-被骗福利,是指国家为筹集关爱社会困难群体的公益资金,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中国福利最初称为“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后更名为“中国福利”,正式与国际接轨。

  中国福利是在我国顺应改革开放形势、如何关爱困难群体的背景下诞生的。解决困难群体的问题,关键是钱。时任国家民政部部长崔乃夫说:“不能因为没钱工作就不搞了。”

  1986年春天,崔乃夫在随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考察三峡库区时,向总理汇报了民政部面临的资金缺口困难,并提出了通过募集社会福利公益金的想法。

  1986 年6月18日,民政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请示》。

  1987年2月5日,中央书记处12届第323次会议讨论了民政部的报告,表示同意。随后报送到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常委们均表示同意。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1987年6月3日在北京成立。

  1987年7月,天津市造币厂印制出我国第一张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

  1995年,“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更名为“中国福利”,中国正式与国际接轨。

  刮刮乐、双色球、3D、地方福彩、七乐彩、35选7、29选7、25选4、东方6+1、天天乐

  中国福利“双色球”(以下简称“双色球”)是一种联合发行的“乐透型”福利。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定期电视开奖。

  “双色球”由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统一组织发行,在全国销售。

  参与“双色球”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称省中心)在中福彩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双色球”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福利3D游戏(以下简称3D),是以一个3位自然数为投注号码的,投注者从000-999的数字中选择一个3位数进行投注。3D在各省(区、市)保留各自奖池、单独派奖的基础上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游戏规则、统一开奖号码。

  全国联合销售30选7电脑福利(以下称“七乐彩”)由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称“中福彩中心”)统一组织发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发行中心(以下称“省中心”)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销售。

  七乐彩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销售,采取参加联合销售的各省中心合并奖池,统一计奖,统一开奖。

  天天乐是由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联合发行销售的电脑福利。天天乐是从0122号码中任意选择5个不同的号码作为一注进行投注,每周销售七期,天天开奖,每期开奖摇出5个中奖号码。

  作为中国福利发行中心只负责印刷的符号,只规定奖金的返还率为55%、集资率为30%,至于奖品则由各地自行确定。国外目前都采取给现金的形式,很少实物兑奖。在我国由于担心人们对兑现奖金这种抽奖形式心存疑虑,因而辅之以实物奖励的形式。

  买过的人会注意到,在正面通常用一种特殊的膜覆盖着两个区域:可以划开的区域里面由各种符号组成,人们可把它与公布的对奖符号对照,相同就表明中奖了。这个区域就是对奖区域;另一个不让人们刮开的区域是保安区,保安区下面的数字或符号是给组织者检验、确认持票人是否真的中奖而用的。此外,在这两个区域旁边还会标明分组号的数字。不同地区、不同发行单位的分组号不同,可防止异地人员拿相同图案来骗奖。

  自1987年第一张社会福利诞生,到2008年10月,福利已销售近4亿元,福彩基金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

  1999年之前石家庄市福利筹集的4300多万元公益金主要用于新建社会福利设施84个。

  2002年,“星光计划”先后投入1100万元福彩公益金,建成365个“星光老年人之家”。

  2002年至2008年,连续七年举办“福彩献真情,爱心助学子”大型公益活动,261.5万元“福彩关爱金”在全市范围内资助860余名寒门学子走进大学。

  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举办四届“福彩助困过好年”活动,投入333万元福彩公益金援助城乡特困家庭18033户,慰问老优抚对象300人,慰问全市百岁以上寿星200人。

  2005年,50万元福彩公益金投入“爱心助春蕾行动”,为残疾孤儿免费进行手术治疗。

  2006年,石家庄市投入195万元在全市范围建造了100个爱心超市,极大方便了低保家庭。

  2007年,183.363万元援助全市15033户城乡特困家庭及全市百岁以上老人等。

  2002年1月1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发行与销售业务的机构。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资金是指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机构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销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机构销售的全部资金,并按规定比例将发行经费和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公益金从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机构的发行经费。

  第十条 进行大奖组销售时,基层机构应在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对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按年度实际销售量结清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中未拨付的发行经费,应用于弥补机构以后年度销售亏损和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机构必须根据本级销售计划及其他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机构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拨付、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根据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机构业务开支需要和发行经费上缴情况及时拨付发行经费。

  第二十条 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机构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事业收入,指机构从事发行与销售业务取得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发行经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计入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机构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补助收入,指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用于单位开支的部分、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机构的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不得用作返奖奖金或补充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机构开展发行与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机构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金支出。其中: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中福利费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缴费指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费。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外事经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其中,招待费指机构为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本级使用发行经费的5据实列支。

  3.业务支出指机构为完成发行与销售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的印制、运输、仓储、检验、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广告、宣传、技术开发支持、系统运行维护费、专线通讯费、公证费、代销点经费、尾票核销等费用。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其中医疗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发生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机构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5.固定资产支出指机构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大修理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机构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指上级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下级机构补助、奖励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机构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根据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数,不能认定的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统一掌握本单位的财务,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机构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计入各项支出。

  第三十条 返奖奖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按发行规则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电脑可以从返奖奖金中提取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按不高于返奖奖金2%提取;(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三)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条 调节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机构按上述规定提取调节基金后,不再提风险基金和预留奖金,凡本办法下达以前提取的风险基金、预留奖金等同类性质的资金,应统一转入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凡设置奖池的,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金额组成,包括:(一)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二)超出头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头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头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头等奖奖金。

  第三十五条 中奖实际兑出的奖金,为奖金支出额。当期未中出的奖金和弃奖奖金,不得计入奖金支出额。

  第三十六条 凡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纳入调节基金继续用于返奖;不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八条 电脑型头等奖的中奖原件和兑奖登记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型兑付除头等奖外的浮动奖和即开型兑付一万元以上奖项时,应保留中奖原件及中奖者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奖金兑付登记表,机构应按奖期汇总,另行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经确认的每期浮动奖和固定奖兑奖汇总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固定奖经省级机构机房数据库确认,由销售网点兑付,其兑奖票可不集中保管,由销售网点保存到兑奖期结束后自行处理。

  规模销售即开型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奖票,由销售组织单位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销售结束后的结算清单,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网点销售即开型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兑奖,由机构定期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支付中奖者的奖金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机构在兑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用于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合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规定提取转入。

  (二)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一)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返奖奖金等。调节基金和奖池分别在应付返奖奖金中反映。机构收取的终端机押金在应付账款中反映。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四十六条 机构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十万元的呆坏账,还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材料指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八条 库存指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库存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库存应按类型分开核算。

  机构应严格出入库制度,建立库存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并将库存明细账和台账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总账进行核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应及时查明原因,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发行机构批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构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是机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支出。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机构用借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机构购入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电脑销售系统,包括投注机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附后。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支出。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

  第六十一条 机构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 机构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四)合并的机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两张主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机构应按季报送主表。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年度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三)即开型领用、结存情况。说明本地区年初库存即开型票面金额、本年度实际领取票面额、实际销售额、核销尾票额及年末库存票面金额情况。其中,年初、年末库存票面金额包括散布于各地、各销售点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即开型面额。

  (六)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本会计年度各项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销售点(投注站)的分布及增减变动情况。

  (七)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账面结余+本年度财政未返还发行经费)/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奖金兑付率=本年度实际支付奖金/(本年度返奖奖金提取额+上年奖金结余额)×100%

  第六十七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委、年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提供财务报告。机构季度财务报告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连同国家审计机关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中央级机构应将本系统汇总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良好信誉且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第三条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体育。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

  第四条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工作。

  第七条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体育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市场和品种结构、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品种。

  第十三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技术服务。

  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发行、销售的安全。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负责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福利、体育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销售机构应当为代销者配置投注专用设备。投注专用设备属于销售机构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条销售机构应当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销售场所的布局。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第十九条需要销毁的,由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开奖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确保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

  第二十三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四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五条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第二十六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应当按照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第二十七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资金包括奖金、发行费和公益金。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

  品种中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资金账户,用于核算资金。

  第三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奖金用于支付中奖者。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发行费专项用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三十四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公益金和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第三十五条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费、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批准的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第四十条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有权解除代销合同。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公益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市场,监督的发行和销售活动;会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政策,监督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财政部是的宏观市场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政策、管理市场和监督发行。

  民政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别研究制定福利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发行额度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解缴公益金;加强对发行机构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发行规模。民政部是福利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发行办法、管理发行和销售机构。

  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是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国福利发行和销售业务,对各地福利发行销售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和全面监控。

  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现设以下部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市场一部、市场二部、市场三部、市场四部、印制部、技术部、人事部、宣传部、培训部、财务部、监察审计室、总务部、培训中心。

  省级福利发行中心是福利的销售机构,受当地民政部门的行政领导,同时受上级发行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2、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营私舞弊、不以摊派、欺骗、弄虚作假和强制手段发行;

  3、按照《中国福利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并上缴社会福利基金和发行管理费;

  6、处理基层销售点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并负责向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报告。

  地市、县销售机构是福利的基层销售单位,其工作以直接组织销售福利为主。

  2、在销售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强行摊派和超值销售;

  中国福利发行销售系统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设销售机构32个,地级销售机构320个,县级销售机构2123个,全系统从业人员14.5万多人。全国现有投注站超过6万个,建立起了强大的销售网络。这种日益趋于健全的矩阵式的网络,有效地保证了福利发行销售的纵向管理和横向联络,为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关推荐: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