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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猫游戏娱乐-招商主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公司刘保记先生、蒋丽隽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刘保记先生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另有聘用。
蒋丽隽女士因工作调整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原职工代表董事刘保记先生辞去职务,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职工代表董事。
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选举陈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陈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投融资管理部总经理、副董事会秘书,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经理、生产部副经理。现任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陈铖女士持有公司21万股股份,陈铖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铖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变芬女士紧急召集,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变芬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原副董事长刘保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现选举刘广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期满为止。刘广忠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刘保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期满为止。刘保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原董事会秘书蒋丽隽女士辞去职务,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陈铖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期满为止。陈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追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1)。
刘广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具有二十多年电缆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调配部经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供应部经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江苏中超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日,刘广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万股,刘广忠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广忠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保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曾任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华北片区总经理,营销二部副总经理、监事会副主席、副董事长,中超电缆营销一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虹峰电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刘保记先生持有公司100万股股份,刘保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保记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投融资管理部总经理、副董事会秘书,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经理、生产部副经理。现任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陈铖女士持有公司21万股股份,陈铖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铖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先生紧急召集,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及相关审议程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本次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而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24万股。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的议案》。
2、2023年7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233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14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3、2023年7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1.41元。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3年8月7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8、2023年10月9日,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9、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11、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三)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9月28日披露《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379元/股。
本次对1名激励对象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回购价款为339,457.96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6,900万股减少至136,876万股。
注:最终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职,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及相关审议程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本次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而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24万股。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44,731.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7.64%,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确保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电缆”)、控股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缆”)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投票结果为全票通过,同意公司对明珠电缆、中超电缆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明珠电缆不超过3,000.00万元、中超电缆不超过4,500.00万元;同意公司对中超电缆、明珠电缆、远方电缆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中超电缆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明珠电缆不超过4,000.00万元,远方电缆不超过3,000.00万元。上述额度合计不超过22,500.00万元。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明珠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130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明珠电缆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500.00万元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明珠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880.00万元,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3,500.00万元,公司对远方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724.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700.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5,300.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820.00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明珠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0万元,公司对远方电缆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2,500.00万元,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07.13%。
其他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2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2023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13000万元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4)、《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明珠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6);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明珠电缆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1,713.56万元;公司对中超电缆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0,902.11万元;公司对远方电缆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1,700.00万元。
目前,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需由本公司及被担保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将严格审批担保合同,控制风险。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为支持其经营发展,被担保公司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具有完全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此担保有利于被担保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担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14,623.90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9.96%,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44,731.67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14,623.90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9.96%,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44,731.67万元,占202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7.6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关联交易自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将关联交易的信息及时上报,造成全资子公司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缆”)与公司关联方江苏中新电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电材”)2024年存在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现予以补充追认。
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追认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销售代理;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目前股权结构:陈友福持股54.2614%,其他36名自然人持股合计44.2234%,上海惠洲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5152%。
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王智平先生任中新电材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新电材为公司关联方。
全资子公司远方电缆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2024年11-12月向中新电材采购原材料,2024年交易金额为1,177.20万元(含税),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方式定价,定价公允、合理。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实现关联方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公司的市场选择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主要依赖。
公司在对关联交易自查时发现,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关联方识别及确认工作,安排专人对关联方信息进行维护,并对关联交易进行跟踪,确保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的合规履行。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审批流程,从严进行关联交易的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追认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追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凡2025年4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27日公司刊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议案1.00、2.00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4月9日下午5:00点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14242。传真。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公司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注: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2.00,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25年4月9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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